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苗头上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三、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四、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不得转移到单位食堂、农村人家,以及公款雇人做饭、吃喝玩乐。
六、不得通过单位食堂下账,购买数额较大的高档烟、酒、茶,以及为单位报销违规接待费用。
七、不得以招商引资、外事接待、学术交流等名义公款吃喝。
八、公务接待中,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九、不得向各类酒店以会议费等形式拨付资金,变相接待。
十、不得采取大额消费拆分结账、阶段性结帐、延期结账或先消费事后结账方式,规避查账等问题。
十一、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二、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十四、接待费报销凭据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十五、严格实行公务接待费限期报销制度,每次接待报销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