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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预算管理办法(2018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8-01-02    点击:[]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吕梁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年度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贷币表现,是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学校事业发展的综合反映。财务收支预算是学校集中分配和统筹安排办学资金的重要手段,它是学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也是部门绩效考核标准之一。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三条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突出重点、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和“收支两条线” “公平公正”“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不做赤字预算。

第四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预算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格式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学校各项事业活动的收支,以及内部各部门经费的分配必须以此预算为依据。

第五条坚持“归口管理”的原则。预算编制将经费按支出性质划分为部门刚性支出预算和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刚性支出预算编制要重点保障;专项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各部门的情况按项目统筹考虑,在各部门项目预算的基础上由财务处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实施、综合平衡、零基预算”的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是指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年度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定额和编制的重大变动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部门实施”是指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各党政部门、各教学系部、教辅部门等)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及时、全面向预算编制部门提供各种基础数据,根据学校安排报送预算支出明细表和上年度各部门的绩效自评报告等。

(三)“综合平衡”是指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过程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实现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平衡,资金来源预算与资金运用预算平衡,单位明细预算与学校总预算平衡,使预算成为有机整体。

(四)“零基预算”是指编制支出预算时不以以前年度预算为基础,而是按照预算定额,根据本年度业务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学校的财力确定支出预算。对学校各单位来说就是预算年度结余资金全部清零,在新的年度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范围

第七条预算收入范围。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等各项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等。

第九条基建财务预算、科研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预算单独编制。

第五章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初根据下一年的工作任务、发展目标、学校财力,以及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编制方案及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经学校批准后,下达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一条根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统筹安排,组织所分管部门编制部门经费支出预算,并于十一月底提交财务处。

第十二条财务处在确保人头经费和教学经费以及日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收支预算情况编制学校收入总预算、人员支出预算、包干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组织研究后,确定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并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通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支出预算项目明细,并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支出明细预算,并下达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平衡三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政专项收入预算调整由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减预算分配或预算结余。

(二)支出预算调整必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及金额,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财务处在其财力范围内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三)支出预算调整一般在每学期的最后一月进行,但必须遵守预算调整程序。发生特殊事项引起的支出预算调整,可特殊办理。

(四)对突发事件的无预算大额支出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监督。财务处、审计处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预算管理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决策主体。

(一)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预算事项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对学校党委会负责,具体负责各类大额经费预算管理的审查。

(二)各单位日常预算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和院长负责制,各单位收支预算编报及预算执行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三)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总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经费管理和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决策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以提高决策效率。

(二)精细化原则。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对预算项目编制进行精细化设计。

(三)民主性原则。各决策主体在其职责内决定预算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责权明晰原则。预算决策主体要在规定的决策范围、决策职责内实施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决策范围。主要包括:预算目标、预算收支政策、预算规模和结构、重要经济事项、重大发展项目预算及其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决策程序。

(一)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即由部门提出建议,院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对事关部门、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要充分论证、广泛征集意见,集体研究确定。

(二)实行决策咨询制度。成立由部门领导、行业专家、研究机构学者等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对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重点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咨询意见,确保决策项目的科学性。

第八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预算经费支出审批,须按以下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分管部门的学校领导审核;

(三)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支出须经分管部门的学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算经费支出的调整,须按以下审查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1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须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须经分管部门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

(三)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经分管部门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四)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定

(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预算调整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预备经费和院长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年度预算中未编列的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应急性或临时性的项目支出。各单位申请使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室,按《吕梁学院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等制度,30万元以下报请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院长批准执行;30万元(包括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50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预备经费和院长基金的支出情况,由财务处向院长办公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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