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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10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学校会计核算管理,维护学校财务秩序,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公务卡制度、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各项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三条学校经济业务的发生,涉及到各个单位以及各类人员。为明确各个单位和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济业务办理程序,设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使办理经济业务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明确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真正把经济责任落到实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按照审核审批控制流程,涉及资产物资采购的项目按照物资采购控制流程,必须明确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审批人、验收人、领用人、保管人等,各自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在相关单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经费预算

第四条每项经费支出都必须有预算,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均不得开支。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支出预算范围内做出分月用款计划,每月20日前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状况和财政部门用款额度,下达用款指标,各单位依据用款指标使用资金。用款计划总额和分项目预算金额,都不得突破该单位当年预算。

第四章 报账经办人

第五条报账经办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

第六条单位或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报账经办人员条件及职责:

(一)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学校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

(二)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

(三)及时向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宣传和报告财务政策;

(四)熟习预约报账管理系统和预约报销流程;

(五)预审并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

(六)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预约报销审批单和附件办理报销业务;

(七)应及时、足额将报销款项解付给相关人员。

第五章报销票据

第八条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基本内容应当齐全,报销票据内容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全称)、日期、金额(大小写一致)、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

(三)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财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数字是否正确。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更正和处理。

第九条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虚假发票、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十条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部门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

第六章 报销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应为审批人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预算包干经费和部门归口的项目业务预算经费,10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本人的报销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上按大额资金审批办法审批。

第七章大额资金审批和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预算安排各类经费凡付款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一)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万元以下,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还须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年度财务预算之外一般不再安排支出,追加预算(包括学校预备费的二次分配)由部门提出申请,10万元以下项目支出需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联签审核,报请院长批准;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定;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项目支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追加预算的支出报销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或校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和捐赠支出,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有真实、合法、合规的票据,并附有审批单、合同或协议或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书面资料。大额资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八章 现金结算审批规定

第十八条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现金结算点暂定为1000元以内的支出。

第十九条超过现金结算点的,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必须在预约报销单上“其他情况说明”栏内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销。

第九章 借(预付)款业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凭借款单和相应附件(如报价单、会议通知、合同复印件、协议复印件、事项说明单、借据等)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必须手续齐备。

第二十二条工程类、设备和材料类借款凭合同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转账预付款。

第二十三条在未改变借(预付)款用途并借款金额大于或等于还款金额、报销票据经审核真实合法的情况下,不需要二次审批可直接报销。

第二十四条现金借款,凡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还。转账借款,财务处将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五条预算范围内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和上缴的社保、公积金,安家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按人事处依据政策规定审批通知,财务处扣除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扣款后支出。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助学金、专业奖学金(学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补助等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审批权限报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支付(学生生活补助由财务处转卡务中心支付到学生一卡通内)。

第二十七条按学校规定发放的零星用工劳务费,包括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不论金额大小,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按《吕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吕梁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学校合同、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债务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支出,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发票),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销完毕,否则,不再报销。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之外网上购置的物品,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金额不超过3000元,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直接报销:

(一)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并办理了固定资产实物入账手续,附有网上银行刷卡记录的;

(二)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附有购物清单以及网上银行刷卡记录清单的并办理了实物入库手续。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原学校制定的相关审批办法和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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