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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01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权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预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学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吕梁学院党(常委)委会是学校债权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六条  审批人须认真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七条  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九条  暂付款项的管理遵循“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按期结帐、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第十条  部门零星购置、小型维修等业务的借款,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大型修缮、设备购置等大额预付款,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付款。不符合审批程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进度、时间、质量、金额等付款请求,应暂缓付款。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借款,不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必须借款时,须填写《吕梁学院暂借款凭证》(一式三联),填列经费支出项目和事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借款人应是学校教职工;如因特殊情况借款人必须是学生的,审批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和后勤等公务开支,不办理用于个人的现金借款。暂付款项要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处说明原因。属于校内调动的,由原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调离学校的,报学校审批通过后,通知财务处办理借款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财务网站进行暂付款还款状态查询,应自觉按期办理还款手续;财务处对各项暂付款须定期清理;项目负责人配合财务处切实做好暂付款的催还和清理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销账的暂付款,财务人员应定期催办;

对超过还款期限且未结清的暂付款,借款人需将长期挂账的原因和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还款计划报告经各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财务处;

对于长期挂账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提交还款计划报告的,财务处可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约谈借款人,协商还款计划;

对暂付款项三年不销账且财务约谈无效的,财务处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财务处按照《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程序进行核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将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提供对外担保。债务规模须经论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常委)委会研究决定。发生债务时,在学校履行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后,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的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院领导和院长。

   第十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款项。

财务处应及时清理暂存款项,按照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应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纳入当年决算。对需继续挂帐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并报告财务处处长。对挂帐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财务处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九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二十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以及校内各部门委托代管的党费、团费等。

   代管款项实行立项审批,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凡属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代管账款账户核算。

   代管款项由受托单位向财务处申请立项,受托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单位、代管款项名称、款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人。

   代管款项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代管款项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代管款项到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代管经费帐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吕梁学院财务处

                                    2016 年10 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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