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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3    点击:[] 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划由税务部门征收。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关全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9〕62号)文件的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辖区内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即按年缴费,一次性缴清,每年的9月1日—12月25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每月的缴费征期为1日—25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36号)文件精神,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75元,区民政资助75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负担。

(四)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次年的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村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要求分别达100%、100%,其他村委(社区)参保率要求达95%以上。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四、常用缴费方式

(一)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

1、银行缴费渠道:通过银行开发的APP或前往银行柜台、自助机办理缴费。

2、微信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办理缴费。

3、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通过自然人网厅自行完成缴费。

通过以上渠道如不能正常缴费,请致电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客服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特殊群体的缴费方式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各项资助资金,由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有渠道办理(城乡低保对象需个人缴纳的部分,仍要通过“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的缴费途径办理)。

(三)保费补缴

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需补缴城乡居民医疗费的,要在2020年2月29日前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由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金额,并及时将补缴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参保人员再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补缴,否则按放弃本年度参保执行。

五、缴费凭证

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可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城乡居民需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缴费后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柜台开具。由于社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税务部门缴费证明开具的时间一般为缴费后第二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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