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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内部控制风险事件统计考评通报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09    点击:[] 次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规范对风险事件管理,强化各单位在风险事件报告过程中的责任意识,根据财政部党组会议要求、内控委201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部内司局、部属单位、专员办发生的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各级内控管理单位认定的风险事件进行的统计、报告、考评和通报。

第三条对风险事件的统计、报告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风险事件发生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风险事件统计,并向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风险事件发生单位为专员办的,向监督检查局和内控办报告。

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牵头单位负责专项内部控制办法范围内风险事件统计,并向内控办报告。

监督检查局负责专员办范围内风险事件统计,并向内控办报告。

内控办负责风险事件全面统计,并向内控委报告。

第四条风险事件发生后,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内控办均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风险事件统计,填写《内部控制风险事件统计表》(附表1)。风险事件统计应当包括:风险事件发生单位,风险事件发生、发现时间,风险事件上报时间,风险事件事由、责任人,风险事件定性定级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和内控办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风险事件。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报告,再提交书面报告。

(一)风险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在发现风险事件当日向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专员办向监督检查局和内控办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应当在知悉风险事件当日向内控办报告,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先于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知悉的应当同时向风险事件发生单位通报,指导其做好应对工作。内控办先于风险事件发生单位和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知悉风险事件的,应当向风险事件发生单位和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通报,指导其做好应对;风险事件性质严重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内控办应当在知悉当日向内控委报告。

(二)风险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在风险事件应对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事件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专员办向监督检查局和内控办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风险事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事由,经过,责任人,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对处理结果,风险等级自评,风险原因分析,完善制度建议及单位内部问责情况等内容。

(三)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应当在风险事件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内控办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风险事件基本情况,调查情况,风险定性定级处理及责任追究建议,改进现行制度的意见等内容。

(四)内控办收到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风险事件调查报告后,应当定期向内控委报告,重大、易发多发风险事件或需内控委议决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五)每年1月5日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内控办应当对上一年度统计风险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建议,形成汇总分析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逐级上报。汇总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一个年度累计发生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原因分析,完善制度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内控办对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牵头单位、监督检查局风险事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考评。重点考评风险事件统计的全面性、风险事件报告的及时性、风险事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等。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分值详见《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统计报告工作考评表》(附表2)、《牵头单位风险事件统计报告工作考评表》(附表3)。

第七条风险事件及风险事件考评情况,由内控办报内控委批准后在部内予以通报。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风险事件统计报告工作。对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风险事件的,区别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风险事件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通报。

(二)对发现重大风险事件1个月以上、一般风险事件3个月以上不报告、未如实报告的,取消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由内控办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提醒或函询的建议,报内控委和部党组研究决定后,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受到提醒或函询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对发现重大风险事件3个月以上、一般风险事件6个月以上不报告、未如实报告的,取消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由内控办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或岗位调整的建议,报内控委和部党组研究决定后,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四)对因风险事件不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内控办商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报内控委和部党组研究决定后,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五)对风险事件责任人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风险事件的,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对风险事件责任人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一般风险事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

2.对风险事件责任人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风险事件责任人进行诫勉;被诫勉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3.对因风险事件责任人不报告、未及时、未如实报告风险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内控办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对风险事件责任人进行诫勉的建议,报内控委和部党组研究决定后,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九条风险事件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由人事教育司将监督检查局(内控办)确定为部内司局、部属单位和专员办年度考核固定关联司局,每年由内控办依据风险事件考评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条本制度由内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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