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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1    点击:[] 次

吕院办联发[2015]17号

各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严格加强内部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严格规范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范围

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等活动原则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

(二)参加专业学会主办的有届次会议,有会议主办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

(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经书记院长书面签批。

二、审批程序

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等活动,必须持相关文件与申请报告,先报所属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相关要求

(一)派出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出活动纪律,不得以各种活动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二)外出参加各类活动一定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与实质性内容,并实行绩效化管理,对规模、人员、时间、经费等要严格控制。

(三)派出人员参加外出活动要公开透明,派出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加外出活动人员须一律使用公务卡,并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事宜。

(五)外出活动结束后,有关人员须向单位及时汇报情况并提交相关成果及资料。

(六)本通知下发前参加外出活动尚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的,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负责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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